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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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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模 具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台州市模具行业协会(简称台州模协),英文译名为TaiZhou Die &Mould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TZM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台州市模具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以发展模具工业为目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模具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工业经济系统行业协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模具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与行业有关的工

作,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模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体任务是:

1、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 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

2、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

3、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4、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同行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市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6、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模具展,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

7、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

8、组织厂长(经理)、管理人员、模具技术工人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

9、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 ;

10、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创办有利于行业、有利于协会工作发展的经济实体 ;

11、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

12、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 ;

1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模具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等团体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胜任的人员为单位会员代表。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更换,单位会员的代表相应更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相关行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自觉履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由会员单位更换一名新的代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也可由副会长兼任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会议通过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

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本会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差旅费 ;

2、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

3、为执行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

4、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购买的支出 ;

5、外事活动经费 ;

6、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

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6年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络电话:0576-84223311      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总商会大厦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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